原標題:買主差尾款沒有提車,賣主駕車上路出事了 未提車輛受損退車起紛爭 姜某買了一輛二手車,因無力支付尾款始終沒提車。在此期間,賣主未征得姜某同意,私自駕車外出時發生事故,造成車輛受損。姜某聽說此事后,找到賣主要求解除合同,卻遭到了拒絕。 那么事情該如何解決?4月22日,記者對此事進行了采訪。
車沒提到家出事了 姜某講,2021年9月,他在尹某所開的二手車行購買了一輛寶馬車,定價9萬元。 當時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,合同中約定,購買人姜某先行向賣主尹某支付6萬元購車款,余款3萬元,同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。 合同簽完,姜某如約支付了6萬元,到了支付尾款的日期,姜某無力支付尾款,一直沒有提車。之后,姜某聽說尹某駕車出行發生了事故,造成車輛局部受損,姜某找到尹某要求解除合同。 “這輛車和我買的時候不一樣了,我要求解除合同?!?/p> “是你不支付尾款違約在先,我不可能給你退款?!?/p> 雙方各說各理,始終沒有達成和解,姜某無奈之下,將尹某訴至高新區人民法院,要求解除車輛買賣合同、退還先前支付的購車款。 雙方都說對方違約 此案由高新區人民法院行政綜合庭庭長李海靜主審。 4月19日,案件如期開庭。 原告姜某認為,車輛出現了交通事故,導致案涉車輛已經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,尹某構成根本違約,應該解除合同,并退回購車款。 尹某認為姜某所說不實,案涉車輛并沒有發生過交通事故,僅車輛底盤輕微剮蹭,已經修復完畢,構不成違約情形。 尹某表示,違約方應是姜某,是他不支付尾款所致,二手車貶值較快,去年出售時值9萬元以上,今年只值5.5萬元左右,此風險應由姜某承擔。 尹某提出反訴,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,給付車輛尾款3萬元;如果判決解除合同,則車輛貶值損失由姜某承擔。 法官調解圓滿解決 憑借多年的審判經驗,李法官認為,走判決程序涉及車輛貶值等問題,勢必涉及司法鑒定。 李法官向姜某講解了舉證責任分配、鑒定費用承擔及違約責任;向尹某講解了車輛受損、貶值鑒定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和錢財。 經過多輪調解,最后雙方表示案件標的不大、鑒定費用過高,無需進行鑒定,并最終達成調解協議:解除雙方車輛買賣合同,尹某返還姜某購車款4萬元。 至此,一起“劍拔弩張”的案件圓滿解決。 大慶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鄒影 圖片由法院提供 掃一掃,手機打開瀏覽
關鍵詞:調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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